结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但看守所可能依法进行监控或录音录像。具体分析如下:
律师自行录音录像的禁止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案情信息,也不得未经许可对会见过程录音录像。此规定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辩护权及会见过程的保密性,防止证据污染或会见内容被不当利用。
看守所监控的合法性
看守所为保障会见安全、防止串供或传递违禁物品,可能依法在会见室安装监控设备。但根据《看守所条例》及相关规定,监控内容仅用于内部管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外公开或作为证据使用。若律师需调取监控,需通过司法机关依法申请。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
若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如证明律师未履行职责),需提前向看守所及办案机关申请,并获得书面许可。但实践中,此类申请获批概率较低,因可能干扰侦查程序。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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