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关于彩礼的定义相关法条-唐永洪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婚姻家庭

关于婚姻家庭编中彩礼的定义及相关法条,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彩礼的定义: 彩礼,在婚姻家庭编的语境下,通常指的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这一定义明确了彩礼的目的性(以结婚为目的)、风俗性(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以及财物性质(礼金及贵重财物)。

彩礼的具体内容:

  1. 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 可能属于彩礼的财物:

    • “三金”:如果当地有将三金作为彩礼一部分的习俗,且三金价值贵重,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特征,那么三金通常会被认定为彩礼。
    • 见面礼、改口费、份子钱等:这些通常不被视为彩礼,而是双方父母或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
    • 共同开销:如婚庆衣服、结婚拍照、结婚旅游等为缔结婚约而与对方共同开支的花费,不宜认定为彩礼。

彩礼返还的相关法条:

  1. 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接收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
  2. 给付彩礼后对方反悔拒绝登记结婚:

    • 一般情况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彩礼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特殊情形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 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

    •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如为支付高额彩礼负债累累或支付高额彩礼后“闪离”,离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4. 女方以嫁妆为男方房屋实施装修:

    • 在彩礼返还时,嫁妆情况会被纳入考虑因素。已经共同消费的嫁妆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应纳入扣除的范畴。
  5. 高额彩礼的判断:

    • 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并非一概而论。考量的因素包括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习俗等。
  6. 主张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

    • 在彩礼的给付和收取时,婚约双方的父母往往也参与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彩礼的定义及相关法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