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概念,没有区别。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特点
定义: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
特点:
二、法律责任与期间
承担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期限;若无约定或不明确,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可随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承担责任顺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承担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何一方求偿。
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先向债务人求偿为前提;而一般保证人享有此抗辩权。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连带保证人为例。借款到期后,甲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此时,乙既可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直接要求丙偿还这10万元借款。丙不能以要先由甲偿还为由拒绝乙的请求,这体现了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特点。
五、风险提示与建议
风险提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避免默认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保证人的风险。
建议: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概念,它们都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明确保证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您在债务债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