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相关法律依据及申请要点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及期限,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法律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及程序,同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
拒绝公开或逾期未答复: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逾期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均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可申请行政复议。
信息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影响其合法权益,且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答复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内容要求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申请对象: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材料: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并阐述清楚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等相关内容。
后续救济途径:
四、特别提示
行政复议前置: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人需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时,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先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