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社会危害性逮捕怎么判-杨磊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05 刑事辩护

关于“被判社会危害性逮捕怎么判”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与判断。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社会危险性的定义与内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社会危险性”并非刑法学上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学上的概念,指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一定危害,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社会危险性则是刑事程序法上的概念,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诉讼的可能性。这种危险性并非现实存在的既成事实,而是可能发生的未来事实,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合理判断。

二、逮捕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除了需要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外,还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具体来说,社会危险性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如案发前或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预备实施新的犯罪,扬言实施新的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等。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如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等。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如曾经或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等。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如扬言或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如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等。

三、逮捕的判定与程序

在判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人民检察院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会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如果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被判社会危害性逮捕”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表述,正确的表述应为“因具有社会危险性而被逮捕”。在判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刑罚条件以及社会危险性条件。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