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对于代持股协议的规定-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10-05 公司事务

新公司法虽未直接对代持股协议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代持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以下是对代持股协议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1. 协议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代持股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协议有效。这意味着,只要代持股协议内容合法且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

  2. 无效情形:若代持股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

  1. 投资权益归属: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时,实际出资人可凭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不能仅凭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登记来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2. 显名程序:若实际出资人希望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需满足《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方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信息、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三、名义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 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若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 擅自处分股权的处理:名义股东若擅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若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受让方可以取得股权,而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代持股协议的内容要求

代持股协议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必须全面、明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代持股协议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合同主体信息:明确记载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代持股的基本情况:详细列明代持股份的数量、比例、出资额及股份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提供被代持公司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注册地址等详细信息。

  3. 委托事项与代持期限:具体说明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出资人行使的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决策、收取股息红利等事项,并明确约定代持的起止时间或确定代持期限的方式。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际出资人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益,并承担出资义务及投资风险;名义出资人需忠实履行代持职责,按指示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份。

  5. 代持费用及支付方式:如存在代持费用,应明确金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6. 股权的处置与变更:规定代持期间股份处置的程序和方式,以及股权变更的条件和具体程序。

  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明确双方违反协议时应承担的责任,并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总结与建议:

代持股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实际出资人想要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同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并确保协议内容涵盖上述所有核心要点,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