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执行的申请 法条依据-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04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保全执行的申请,其法条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相关法条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1. 第一百零三条:

    •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第一百零四条: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第二百八十九条(针对涉外仲裁):

    •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

  1. 第二十八条:

    •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第四十六条: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 第六十八条(针对涉外仲裁):

    •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即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等司法解释,也涉及了保全执行的申请和裁定程序。

综上所述,保全执行的申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申请保全时,您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财产保全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债权证明材料、财产线索、担保材料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