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查阅是不是不允许拍照或者记录-杨昕月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公司事务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时,一般不允许直接拍照或复制会计账簿,但通常可以进行合理的摘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了股东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权利,但对于会计账簿,股东仅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拍照和复制在本质上相似,都涉及对原件的仿制或带走,因此,拍照会计账簿通常也不被允许。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务中,大部分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会以公司会计账簿资料较多为由,提出复制或拍照账簿的诉求。然而,法院通常不支持股东复制会计账簿的请求,因为这超出了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范围。不过,对于摘抄会计账簿的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但会对摘抄的范围和比例问题进行考量,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的一致意见执行;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在综合考量摘抄范围、内容以及与原件近似程度的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

三、合理摘抄与变相复制的界限

  • 合理摘抄: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为了记录关键信息或便于后续分析,可以进行合理的摘抄。这种摘抄应当限于必要的信息,且不应产生与原件全貌或整体概况在内容上高度近似之效果。
  • 变相复制:如果股东的摘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客观上产生了与原件全貌或整体概况在内容上高度近似之效果,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变相复制,从而不被法院所支持。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1. 遵守法律规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
  2. 合理行使权利: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应当进行合理的摘抄,以便记录关键信息。同时,要避免摘抄行为演变为变相复制。
  3. 与公司协商:如果股东对摘抄的范围和比例问题有疑问或需求,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4.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遇到问题或争议,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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