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法条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该法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也对先诉抗辩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