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查调查人收受财物的价值如何认定-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02 行政纠纷

被审查调查人收受财物的价值认定,需根据财物类型、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认识及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形下的价值认定

  1. 明确认识财物价值的情形:

    • 当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对收受的财物价值具有明确认识时,如现场购买、具有价格票据或刷卡付款记录,或者要求请托人购买事先看中的物品等,此时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作为物品实际价值认定受贿数额并无争议。
  2. 概括认识财物价值的情形:

    • 在收受玉石、字画、奢侈品等贵重物品时,若被审查调查人对收受的财物价值认识不明确,但具有受贿的概括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犯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时应由专门机构对财物进行鉴定,以最终的真伪及价格认定意见决定受贿数额。

二、特殊情形下的价值认定

  1. 请托人故意隐瞒实际价格的情形:

    • 若请托人高价购买财物,故意隐瞒实际价格,甚至将其他票面金额明显低于实际价格的票据与财物一并交给被审查调查人,而被审查调查人不知道真实价格的,此时应严格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综合评判主客观因素。若被审查调查人不具有受贿故意,只是因为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而收下,此时应按照被审查调查人对财物主观认识的价格来认定,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如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可认定构成违纪。
  2. 请托人以赝品或次品充当真品的情形:

    • 若请托人故意以赝品或次品充当真品送给被审查调查人,而被审查调查人误认为是真品予以收受的,此时应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对财物价值的认识和客观上财物的实际价值。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受贿数额应按照客观标准认定,即以财物的购买价格或鉴定价格来认定。
  3. 请托人将以真品价格购买的赝品送予被审查调查人的情形:

    • 若被审查调查人确实不知购买价格的,则应以鉴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若被审查调查人知道购买价格的,比如行贿人当着受贿人面购买,或者行贿人根据受贿人指定购买,则应以购买价格来认定受贿数额。但需注意,由于贿赂物品系赝品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被审查调查人实际上并未收受相当于该购买价格的财物,故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
  4. 被审查调查人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交易贵重物品的情形:

    • 只要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物的实际价值却仍向请托人高价出售或者低价购买的,就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

三、财物价值的确定方法

  1. 买后即送或较短时间内送出的情形:

    • 若财物市场价格波动不大,且被审查调查人明知购买价格或对所查明的购买价格无异议的,一般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作为物品实际价值认定受贿数额。
  2. 买后较长时间后才送出的情形:

    • 若财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无法查明购买时间或购买价格的,或者财物存在质量瑕疵,被审查调查人对购买价格存在质疑的,或者其他无法直接确定财物价值的情形,应由专门机构以收受物品时段中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时间作为基准日进行鉴定,以最终的认定价格作为物品实际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被审查调查人及其辩护律师密切关注财物价值的认定过程,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若对财物价值的认定存在异议,可及时提出并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