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税收强制执行权的人员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分析如下:
一. 税收强制执行权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意味着,税收强制执行权并非由个人随意行使,而是需要经过特定级别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来执行。
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以及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同样需要在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下进行,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执行。
综上所述,有税收强制执行权的人员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依据法律程序,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税收的及时入库。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