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股东,一般由股东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具体分析如下:
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实务中的争议:
- 债权人住所地是否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存在争议。有法院认为,债权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应当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有法院认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 若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债权人起诉股东清偿公司债务时,是否受到约定管辖的约束,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应受到公司与债权人合同中约定管辖的约束;也有观点认为,股东作为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应受到约定管辖的约束。
我的观点:
- 为减少后续的管辖权争议,我建议债权人选择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为由起诉,并依据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股东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 在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若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可考虑该约定对管辖的影响。但需注意,股东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不应直接受到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
综上所述,债权人起诉股东的管辖问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