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构成-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9-29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的构成,主要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而达成的共同协议或行为。以下从攻守同盟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及破解方式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攻守同盟的定义

攻守同盟原指国家(部落)与国家(部落)之间订立盟约,战时彼此联合进攻或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攻守同盟多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互相勾结,为掩盖罪恶行为而采取一致行动,联手防止罪恶行为被发现、查处。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攻守同盟的表现形式

攻守同盟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互相串通:多人对原始案情进行编造、否认,混淆事实真相,达成一致。例如,某派出所原所长邱某、黄某案件中,该派出所有10余人涉案,在事关大家共同的腐败利益驱使下,这些民警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 伪造“合法证据形式”:掩盖事实真相,如受贿一方在得知自己可能被调查,为防止受贿事实被发现,协商给输送利益一方出具借条、借款合同、共同投资合同等,将受贿行为包装成合法的民事行为方式。
  •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阻碍举报:如某市原宣传部部长王某因涉贪腐,被组织部门约谈,面对即将东窗事发的局面,王某立即安排自己信得过的赵某向举报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封口费”。
  • 安排主要证人远走他乡:断掉证据链,如某市监委在调查某局长贪腐案件时,告知与其有不当经济来往的王某立即出国,躲得越远越好,以逃避法律制裁。

3. 攻守同盟的法律后果

攻守同盟的存在,明显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也有的诱发了新的犯罪,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或者是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长期不到案,逃脱法律制裁。这种行为给办案造成了一定阻力,增加了司法成本,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参与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因伪造证据、阻碍举报等行为而涉嫌新的犯罪,如伪证罪、洗钱罪等。

4. 攻守同盟的破解方式

针对攻守同盟,办案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对策,力求查证水落石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破解方式:

  • 利用或制造矛盾,进行分化瓦解:在多位串通人员中,他们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工作或生活矛盾,包括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也不完全一样。办案人员可充分利用这种矛盾和差异,策划审讯技巧,逐个击破。
  • 细致查证,发现不合常理的细节:在攻守同盟以合法证据掩盖犯罪事实的情形中,办案人员通过查询银行资金流水去向、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等,可以判断其是否有借款的必要;通过讯问嫌疑人为什么向该企业家借款而不是其他人,为什么是这个数额而不是其他数额等,完全可以发现不合常理的细节,从而揭露真相。
  • 政策攻心,宽严相济: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争取罪行轻微一方,充分利用初犯、从犯一方,政策攻心,宽严相济。如在行贿受贿案件中,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行贿一方,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办案人员可以针对潜在的行贿一方,告诉其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其良心发现,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总结来看,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的构成涉及多个方面的要素,包括共同的目的、一致的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勾结等。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作为专业律师,我建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认清形势,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从宽处理。同时,我也提醒广大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参与或支持任何形式的攻守同盟行为。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