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根据担保方式来确定,一般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
-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债权人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追讨无果后,一般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保证人不能行使此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
- 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此外,如果担保人因过错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担保人故意隐瞒债务人的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担保人在承担责任时,需根据具体的担保方式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