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调解书系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后达成,则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若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并达成调解,该调解书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对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在兴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湖南潭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案中,若管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并代表债务人签署调解协议,则调解书有效。
若调解书系债务人未经管理人同意自行达成,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但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应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若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未经管理人代表,自行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该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例如,在潭某高速公司破产案中,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后自行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并签收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调解书未生效,案件需由原二审合议庭继续审理。
法律背景与建议
可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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