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吗-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29 行政纠纷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实属于行政协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征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其核心特征包括:

  1. 主体特定性: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目的公共性: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如城市规划、公共建设等。
  3. 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权力。
  4. 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不仅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还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

  1. 合同主体:

    •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签订目的:

    • 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调控土地市场等公共管理目标,符合行政协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特征。
  3. 行政优益权: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若土地使用者违反规划条件或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可作出行政处罚甚至收回土地,这体现了行政优益权。
  4. 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还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行政协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审理,这进一步确认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行政协议属性。

四、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土地使用者之间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再转移的合同)一般不属于行政协议。因为这类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旨在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和商业价值,行政机关主要承担监管和登记备案的职责,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因其主体特定性、签订目的的公共性、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优益权以及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等特点,明确属于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