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东享有的权利-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公司事务

普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股东身份权
    股东身份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公司成立后,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等信息。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不过,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 参与重大决策权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投资回报的主要方式。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此外,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 知情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当定期股东会议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应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同时,股东会还有权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此外,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即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权利。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 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不会或不可能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建议:
作为普通股东,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同时,也要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自己的投资回报。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