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补偿金、绩效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分情况讨论:
一、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若金额达到纳税标准,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执异36号案中,法院明确支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的合法性,认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实务争议与法院观点
税务总局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9年已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也规定,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绩效相关款项
绩效工资的性质
若法院判决的“绩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未发放的奖金、提成等),则需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
特殊情形
若“绩效”属于赔偿性质(如因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且与劳动关系无直接关联,则可能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三、法律建议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总结:法院判决的补偿金、绩效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需结合款项性质、税务规定及司法实践判断。实务中争议较大,建议用人单位在履行判决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规操作。如有具体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