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不符合《民法典》、《建筑法》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构成对合同支付义务的违反。同时,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违约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拖欠工程款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支付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建筑法》中关于发包单位付款义务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拖欠工程款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即发包单位未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保障的规定:该条例强调,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表明,拖欠工程款也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法规,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拖欠工程款是不符合《民法典》、《建筑法》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建议发包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程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同时,承包方在面临拖欠工程款问题时,也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