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公租房钱要不回来介绍人要担责吗-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房产纠纷

关于公租房款项无法追回时介绍人是否担责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介绍人仅提供信息,未收取费用或承诺担保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人若仅作为信息传递者(如告知房源、申请流程等),未从中获利或承诺对结果负责,则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时,款项无法追回的责任应由实际收取款项的机构或个人承担(如房东、中介公司等)。
    举例:若A告知B某公租房可申请,但未收取费用,后B发现房源虚假,A无需担责。

  2. 若介绍人收取费用或承诺担保

    • 收取费用:若介绍人以“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费用,但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提供真实房源、协助申请等),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介绍人需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 承诺担保:若介绍人明确承诺“保证申请成功”或“房源真实”,但实际未兑现,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或欺诈。此时,介绍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举例:若C收取D 5000元“中介费”,承诺“保证申请到公租房”,但D未通过审核,C需退还费用并赔偿D的损失(如申请材料费、交通费等)。
  3. 若介绍人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若介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伪造房源、冒充房东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此时,介绍人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举例:若E冒充公租房管理员,以“内部名额”为由收取F 3万元,后失联,E可能构成诈骗罪,需退还赃款并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 收集证据:若款项无法追回,需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以证明介绍人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协商或诉讼:可先与介绍人协商退款,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费用、赔偿损失)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涉嫌诈骗)。
  • 注意时效: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需及时主张权利。

总结:介绍人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收取费用、是否承诺担保,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若您遇到类似情况,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为您分析具体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