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放弃 保函如何扣保证金-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合同纠纷

核心前提:投标人放弃保函后,招标人需依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处理保证金扣减事宜。
结论前置:

  1. 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保函放弃的后果,招标人可直接按约定扣除保证金(如全部或部分金额),但需确保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若招标文件无约定或约定模糊,招标人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通过书面通知投标人限期补正保函或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未补正的可扣除保证金,但扣除比例需与违约程度相当。

分情况说明

1. 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90条,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作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若招标文件明确“放弃保函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则该条款构成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操作要点:
    • 招标人需留存投标人放弃保函的书面证据(如邮件、函件);
    • 扣除保证金时,需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扣除依据及金额;
    • 若保证金为现金形式,直接从投标保证金账户划扣;若为银行保函,需向保函开立行发出索赔通知。

2. 招标文件无约定或约定模糊

  •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但“放弃保函”是否等同于“放弃中标”,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 若保函为中标后的履约担保:放弃保函可能构成对中标结果的拒绝,招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责任,扣除保证金需与实际损失相当;
    • 若保函为投标阶段的担保:放弃保函可能仅构成投标阶段的违约,招标人可扣除部分保证金,但需证明损失与保证金金额匹配。
  • 操作要点:
    • 招标人应先书面催告投标人限期补正保函或说明理由;
    • 若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招标人可扣除保证金,但需保留损失证明(如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 扣除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投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返还超额部分。

风险提示

  • 招标人不得滥用保证金扣除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恶意扣款”,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 投标人若认为扣除不合理,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建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函放弃的后果及扣除标准,避免争议;投标人应谨慎对待保函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损失。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证据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