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 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胡雪松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刑事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核心要点解析

一、办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1. 立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旨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

  2. 惩戒原则

    • 依法认定:惩戒对象需经法定程序认定。
    • 过惩相当:惩戒措施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 动态管理:根据惩戒对象的行为变化调整惩戒措施。

二、惩戒对象的认定标准

  1.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被认定为惩戒对象: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三次以上,或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 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或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 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的。
      特殊情形: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列为惩戒对象。
  3. 单位惩戒
    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三、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

  1. 金融惩戒

    •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款项除外);
    • 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 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
  2. 电信网络惩戒

    •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及过户等业务;
    • 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 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例外情形:惩戒对象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3. 信用惩戒

    • 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 将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惩戒期限与执行

  1. 惩戒期限

    •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
    •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
      特殊情形:
    •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间惩戒措施当然适用;
    • 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 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执行流程

    • 县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审判的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出具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
    • 公安部将相关信息移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落实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申诉与解除程序

  1. 申诉权利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申诉流程: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 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 对于不予解除惩戒措施的,应说明理由。
  2. 解除程序

    • 经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表,层报公安部;
    • 公安部将解除信息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解除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责任追究:因惩戒认定错误给原被惩戒对象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建议

  1. 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成为惩戒对象。
  2. 保护个人信息:谨慎处理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信息,防止被非法买卖、出租、出借。
  3. 及时申诉:若被错误认定为惩戒对象,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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