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必须让律师观看,但在特定情况下,律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相关录音、录像。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与律师的查阅权限
- 性质界定: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相关答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不属于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而是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律师查阅权限:辩护人(即律师)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这些录音、录像。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并没有观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定权利。
二. 特定情况下的查看权限
- 审查起诉阶段: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辩护人对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那么律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 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如果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这些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也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这些录音、录像。
三. 保密与技术处理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
我的观点:综上所述,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必须让律师观看。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律师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相关录音、录像。律师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查阅、复制这些录音、录像,并应对涉及保密的内容予以保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