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已废止,现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我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全文,但可以提供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部分内容,以供参考:
一. 户口登记工作
-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二. 户口登记簿与户口簿
-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三. 户口登记的单位与户主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四. 常住人口登记
-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五. 出生登记与死亡登记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六. 户口迁移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如需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全文内容,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或公安部官方网站进行查阅。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