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2年版本条文-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2012年版本的条文内容繁多,无法在此全部列出,但我可以为您概述一些关键条文及其要点。

一. 总则部分

  1. 第一条: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即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 第三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 管辖部分

  1. 第十九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范围。

  2. 第二十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等。

三. 回避部分

  1.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 辩护与代理部分

  1.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五. 证据部分

  1.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并列举了证据的种类。

六. 强制措施部分

  1.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部分

  1.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八. 审判部分

  1.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九. 执行部分

  1.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以上仅为《刑事诉讼法》2012年版本的部分条文概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我将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提供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