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景区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是否按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走,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景区经营权本身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若景区经营权在初始授予时即被定义为特许经营(如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利用等),则经营权到期后重新出租需严格遵循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若景区经营权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若景区经营权仅通过普通租赁合同授予(如商业性景区设施运营),且未涉及公共资源独家垄断或公共服务提供,则到期后出租可能无需按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执行,但需遵守:
特殊情形:混合属性经营权
若景区经营权部分涉及特许经营(如门票收费权),部分属于普通租赁(如商铺出租),则需拆分处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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