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解读: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 法条解读

  1. 董事出席与委托: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若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明确授权范围。这确保了董事会会议的有效性和董事的参与度。

  2. 会议记录与签名: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董事会决策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3. 董事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这强调了董事在决策过程中的责任感和义务。

  4. 赔偿责任: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需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公司的利益,也为董事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

  • 例如,如果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投资一个违法项目,导致公司损失惨重,那么参与该决议的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们在表决时明确反对并记录在案。

我建议您在阅读该法条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董事会的运作方式,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