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在判断病历是否被伪造或篡改时,会依据一系列严谨的标准和流程来进行综合认定。以下是从几个关键方面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是否存在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
伪造病历与篡改病历往往伴随着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旨在虚构诊疗事实、掩盖诊疗真相,以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法利益。例如,如果病历中的记载被全面改变,以至于无法还原真实的诊疗活动,或者出现了“从无到有”的虚构内容,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伪造行为。而如果修改的内容变更了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且这种变更无法用合理的解释来支持,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篡改行为。
二、病历内容是否存在关键实质性的错误
病历内容的制作和改动行为是否影响关键诊疗行为,是判断病历是否被伪造或篡改的重要依据。卫生监督员会仔细审查病历,区分改动的是错别字、标点符号、格式等形式性内容,还是关于关键诊疗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改动的是涉及诊疗实质的关键内容,如用药量、诊断结论、禁忌症等,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伪造或篡改行为。同时,还会检查病历是否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关于修改病历的规定,如是否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等。
三、时间记录的准确性
时间记录的准确性对于医疗行为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单纯的时间出入不一定就能证明病历被伪造或篡改,但如果时间记录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医疗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而医疗机构又对此予以否定,并且经过进一步调查证实了患者一方的异议,那么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和评估这些记录是否足以构成医疗机构故意伪造或篡改病历的证据。
四、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质证
病历资料属于证据,因此可以通过质证来认定其真实性。在质证过程中,医疗机构作为提供病历资料的一方,应当首先证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患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提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双方可以进行多轮质证,如果通过质证无法认定病历资料的真伪,则应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
五、综合考量与判断
在判断病历是否被伪造或篡改时,卫生监督员会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与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需要从病历修改的行为目的、内容是否有关诊疗实质、是否使用掩盖原始记录的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卫生监督员在判断病历是否被伪造或篡改时,会依据一系列严谨的标准和流程来进行综合认定,以确保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