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条逃税罪解释-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经济纠纷

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一.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2. 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是逃税罪的核心行为。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
  3. 结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这是逃税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 逃税罪的刑罚

  1.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扣缴义务人也可能成为逃税罪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 对多次逃税行为的处理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多次逃税,但每次逃税的数额都未达到量刑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了量刑标准,那么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逃税罪的免责条款 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逃税罪的一个特殊免责条款,旨在鼓励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我建议,对于逃税罪的理解和应用,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