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分类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惯例,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以及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
直接证据: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通常需要随案移送,以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直接的证据支持。
特殊情况处理:
二、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财物
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些财物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通常需要随案移送,以便在判决后进行追缴或退赔。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同样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应当予以没收。这些财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需要随案移送以确保依法处置。
三、需特别注意的财物处理
与案件无关财物:和案件没有关联的财物,不能随案移送。这些财物应由负责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返还给财物所有人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交接手续与清单制作:对于随案移送的财物,监察机关或相关司法机关需要制作详细的移送清单,并在与检察机关或其他接收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确保移送的款项或物品与移送清单相符。
实例说明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A某涉嫌受贿犯罪取得的170万元钱款,就属于应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市纪委监委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时,将这笔钱款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同时,对于A某违纪违法取得但未构成犯罪的钱款,市纪委监委则直接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应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主要包括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财物(如犯罪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需特别注意与案件无关财物的处理以及交接手续与清单制作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