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1998年进行了完善。具体来说:
一. 收养法完善时间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对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 收养法的主要内容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明确了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和条件,例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程序:规定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收养关系的解除: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但《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规定,继续作为规范收养行为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1998年进行了完善。虽然该法已被《民法典》所废止,但其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仍然被《民法典》所继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