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一规定源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该条例对女职工的产假天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这一规定并未因年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因此,无论是在八十年代还是现在,女职工的产假天数都是依据这一规定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