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否属于债权人做出让步,需分情况讨论:
抵债物价值等于债权金额时
若双方协商一致,以价值与债权金额相当的物品抵偿债务,不属于债权人让步。此时债权人通过接受实物替代货币,实现了债权的全额清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例如,债务人用市场价100万元的房产抵偿100万元借款,债权人未放弃任何权利。
抵债物价值低于债权金额时
若抵债物价值明显低于债权金额(如用价值80万元的车辆抵偿100万元债务),债权人实质上做出了让步。这种让步可能表现为两种形式:
抵债物价值高于债权金额时
若抵债物价值超过债权金额(如用价值120万元的设备抵偿100万元债务),债务人可能需返还差额。根据《民法典》第42条,抵债行为构成代物清偿的,超出部分应返还债务人;若未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债权人未让步,反而可能因债务人未返还差额而获利。
关键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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