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经济纠纷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依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 一般保证责任

  1. 责任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 责任承担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时,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二. 连带保证责任

  1. 责任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 责任承担情况: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我建议担保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充分理解并考虑自己的责任和风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