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施行的并非新《婚姻法》,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以下是关于该司法解释的要点归纳:
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赠与合同约定只归自己子女,按约定处理。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房屋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可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补偿及数额。
- 例如:小明父母为小明和小红全额出资购房,未明确约定只归小明,离婚时法院可能判给小明,但会考虑小红的贡献给予补偿。
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 根据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个案处理。
- 例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80%,原则上归出资多的一方,但补偿数额需综合考量。
二. 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割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 无约定时,按“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原则处理。
- 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时,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规制
-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可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禁令快速制止。
- 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可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 离婚诉讼中确定抚养权时,将抢夺、藏匿行为作为对其不利因素考虑。
四.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处理
-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 其他要点
- 重婚无效。
- 假离婚不支持确认离婚无效。
- 恶意逃债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考虑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 网络打赏的处理:一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少分或不分,法院应予支持。
-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处理: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我的观点:这些新规定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