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 一般规定
合同条款解释:人民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如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通常含义的共同理解,并有证据证明,法院将不支持按词句通常含义理解的主张。
交易习惯认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当地或行业惯常做法,可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并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 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条件: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法院如能确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合同欠缺的内容,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特殊订立方式: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拍卖师落槌或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院将依据相关文件确定合同内容。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交付定金担保将来订立合同的,如能确定将来合同主体、标的等内容,法院将认定预约合同成立。但如当事人仅表达交易意向,未明确约定将来订立合同,则预约合同不成立。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 合同的效力
报批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请求其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法院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对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缺乏判断能力: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且根据年龄、智力、知识、经验等因素,对合同性质、法律后果或交易风险缺乏应有认知能力的,法院可认定其缺乏判断能力。
四.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采取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对于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仅凭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我的观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