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所取代。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部分法条:

一. 结婚的相关规定

  1. 结婚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结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 离婚的相关规定

  1. 离婚登记申请与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离婚登记与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 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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