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一. 具体剥夺的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选举和被选举。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方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失去这些自由。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类职务通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管理职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我建议: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言,他们虽然失去了部分政治权利,但仍然享有其他基本人权和民事权利。社会应给予他们必要的关爱和帮助,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