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与开发商签订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在什么情况下部分条款可以变更或撤销-黄周端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拆迁安置

已经与开发商签订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在以下情况下部分条款可以变更或撤销:

  1. 重大误解: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具体情形:若在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行为性质、补偿内容等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签订协议的结果与自身意愿严重不符,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那么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相关条款。例如,看错附属设施补偿款数额而签订的协议,若该误解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则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 显失公平: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在订立协议时,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协议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
    • 具体情形:若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例如一方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而另一方获利巨大,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相关条款。
  3. 欺诈: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一方故意隐瞒或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签订协议的,受欺诈方有权申请撤销。
    • 具体情形:若开发商在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时,故意隐瞒重要补偿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那么被拆迁人作为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相关条款。
  4. 胁迫: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一方以损害对方及其亲友权益要挟,迫使其签订协议的,受胁迫方有权申请撤销,且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 具体情形:若开发商采用胁迫手段,如威胁断水断电等,迫使被拆迁人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被拆迁人作为受胁迫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相关条款。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对各项条款有清晰、准确的理解。
  • 若发现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变更请求权。
  • 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可能后果:

  • 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变更请求权,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无法变更或撤销,从而对自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 若成功变更或撤销相关条款,可能涉及与开发商的重新协商或诉讼等程序,需做好相应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