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布第11批集采文件 医疗机构剩余用量采购价格如何约束-翟晓静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医疗纠纷

结论概述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第11批集采文件,医疗机构剩余用量采购价格受到“适量采购”和“价格适宜”的双重约束,这一规则旨在缓解集采落选产品被临床供需“追捧”的现象,同时确保药品保质保供。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法律和实务角度详细分析。

法律与实务分析

  1. 剩余用量采购的双重约束

    • 适量采购:医疗机构剩余用量需按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定采购,不得超量采购非中选药品。这一规定防止医疗机构通过剩余用量规避集采规则,确保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比例。
    • 价格适宜:剩余用量采购的非中选药品价格需合理,不得显著高于同品种中选价格。这一约束旨在防止非中选药品通过高价销售挤占中选药品市场,维护集采价格体系。
    • 新闻背景印证:第11批集采方案明确赋权地方医保部门对剩余用量施加合理约束,既约束“适量采购”又约束“价格适宜”,与过往集采规则相比,更注重精细化管理。
  2. 中选价格体系与剩余用量的关系

    • 中选价格优先: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剩余用量采购的非中选药品价格需参考同品种中选价格。若非中选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价格,可能被认定为“价格不适宜”,从而受到限制。
    • 临床需求与供应匹配:若医疗机构报量的品牌中选,该品牌将直接成为供应企业,提高临床需求与供应的匹配度。这一规则减少了剩余用量的产生,从源头上降低了非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
    • 新闻背景印证:第11批集采报量工作中,77%的医疗机构按具体厂牌报量,23%按通用名报量。若报量厂牌中选,将直接成为供应企业,进一步压缩了剩余用量的空间。
  3. 非中选药品的采购规则

    • 价格限制: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中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这一规则鼓励非中选药品降价,以获得市场准入。
    • 临床选择与市场选择:若企业愿意将价格降至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医保在统计时可“宽大处理”。这一规则尊重临床选择和市场选择,更贴近临床用药实际。
    • 新闻背景印证:第11批集采新增规则,更尊重临床选择和市场选择,可以更贴近临床的用药实际。例如,儿童适宜小规格药品通过“含量差比价”替代“装量差比价”,调整后小规格价格有所放宽,鼓励儿童小规格供应。
  4. 集采规则的优化与细化

    • 锚点价格机制:第11批集采引入“锚点价格”,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而是取有效申报入围企业“单位可比价”平均值的50%和最低“单位可比价”二者的高值。这一机制防止企业恶意低价竞争,同时为剩余用量采购价格提供参考。
    • 反内卷与防围标:通过“锚点价格”和“首告从宽”机制,防止企业围标和内卷行为。例如,单位可比价≤锚点价格1.8倍的可获得拟中选资格,避免价格过度竞争。
    • 新闻背景印证:第11批集采方案细化完善规则,确保药品保质保供。例如,申报药品需满足三条资质要求,包括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生产线2年内无GMP违规等,从源头上保障药品质量。

实务建议

  1.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集采规则报量和使用药品,剩余用量采购需遵循“适量采购”和“价格适宜”原则,避免因违规采购面临医保部门约束。
  2. 药品企业:若产品未中选,可考虑将价格降至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以获得市场准入。同时,需关注集采规则变化,优化报价策略。
  3. 地方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剩余用量采购的监管,确保非中选药品价格合理,维护集采价格体系。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第11批集采规则的优化,尤其是剩余用量采购价格的约束,反映了医保部门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这一转变不仅有助于降低患者用药负担,还能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未来,随着集采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需更加注重合规经营,以适应集采常态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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