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一. 主观故意

  • 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并且有着明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故意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体现了其行为的不法性。
  • 例如,行为人明知通过行贿可以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仍然决定实施行贿行为,这就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故意。

二. 谋取不正当利益

  • 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通过行贿这种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而非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利益。
  • 行贿人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或者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 例如,行为人为了获得工程承包权,向负责该工程的某公司职员行贿,这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此条款明确指出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

综上所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只有当行为人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实施行贿行为时,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我建议在认定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