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死亡处理工作规定主要依据《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 司发﹝2015﹞5号 2015年3月18日)进行,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罪犯死亡分类
- 正常死亡: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 非正常死亡: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以及其他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二、处理原则与分工
- 处理原则:监狱、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 分工:
- 监狱:负责罪犯死亡后的初步调查、通知、尸体处理等工作。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罪犯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并在特定情形下进行调查。
- 民政部门:在罪犯死亡处理中,涉及社会救助等事务时提供协助。
三、死亡报告与通知
- 报告与通知对象: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报告所属监狱管理机关,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若死亡的罪犯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监狱应当通知死亡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 层报制度:罪犯死亡后,监狱、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死亡调查与检察
监狱调查:
- 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包括封存、查看监控录像,保护、勘验死亡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封存、查阅相关台账、记录,登记、封存遗物,查验尸表,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等。
- 调查工作结束后,监狱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调查:
- 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罪犯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 具有特定情形(如罪犯非正常死亡、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对监狱的调查结论有疑义等)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 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监狱和死亡罪犯的近亲属。
五、尸体与遗物处理
尸体处理:
- 人民检察院、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对监狱的调查结论无异议、疑义的,监狱应当及时火化尸体。
- 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死亡罪犯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 尸体火化前,监狱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并允许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探视。
-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在骨灰领取文书上签字后领回。
遗物处理:
- 死亡罪犯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监狱寄回。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接通知后十二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法律责任
- 工作人员责任:在调查处理罪犯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检察人员以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狱责任: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罪犯,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罪犯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监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近亲属责任: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因罪犯死亡无理纠缠、聚众闹事,影响监狱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监狱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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