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9月16日主力资金净流入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09-21 公司事务

结论:结合新闻背景,吉鑫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合法,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已获有效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合法性分析

  1. 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新闻背景,吉鑫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9月15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公司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会议由董事长朱陶芸主持,出席股东及代理人9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431,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91%。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4条: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结论: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 表决程序合法性
    会议审议通过三项议案:

    • 《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过半数通过;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获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章程》第XX条: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结论: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特别决议事项已达法定比例。
  3. 律师见证与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28条: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律师见证程序完善,法律意见书确认决议合法。

二、取消监事会的合法性分析

  1. 议案内容与通过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决定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职务自然免除。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 《公司法》第121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结论:法律未禁止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但需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及监管要求。吉鑫科技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将监事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职工代表监事离任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十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免去缪亚兵先生、夏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上述人员离任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51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法》第17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结论:职工代表监事的免职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公众的启示与建议

  1.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合法性边界
    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需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及监管要求,避免因治理结构缺陷引发法律风险。建议公司在调整治理结构前,充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程序合法。

  2. 股东权利保护
    股东应积极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确保公司重大决策符合自身利益。同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请求法院撤销。

  3. 职工代表权益保障
    公司调整职工代表监事时,应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保障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职工代表离任后,公司应妥善安排其职务,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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