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覃涛律师|法行宝
2025-09-21 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这是滥用职权罪最主要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因其职务而拥有特定的国家管理职权,若滥用这些职权,就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例如,某政府部门负责人擅自决定违规发放许可证,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此罪。
  2.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类组织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但依法被授权行使特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职权时,若滥用职权,同样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批准企业上市,就可能触犯此罪。
  3.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些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特定职权。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若滥用职权,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例如,某村民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发放扶贫物资,若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擅自分配物资,就可能构成此罪。
  4.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部分人员虽无正式编制,但实际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滥用职权,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比如,政府部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顾问,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认定滥用职权罪主体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负责人员与具体执行人员的责任认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则需要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特定情形下的工作人员:如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在编干部、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工作人员等,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或行使侦查职责时,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或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如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的定罪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要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几类特定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