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肝炎是否会被拘留,需分情况讨论:
行政拘留层面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时,会进行健康检查。若患有严重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衰竭等可能危及生命或传染的病症),可能不予收拘,而是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若肝炎处于稳定期(如慢性乙肝携带者),且无急性发作或传染风险,通常不影响拘留执行。
刑事拘留层面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法律未将肝炎列为禁止拘留的疾病。但若在羁押期间病情恶化,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避免羁押风险。实践中,需结合具体病情和司法机关的判断。
传染病特殊情形
若肝炎处于急性传染期(如甲肝、戊肝),可能因《传染病防治法》中“避免交叉感染”的规定,被暂缓收拘。但慢性肝炎(如乙肝、丙肝)通常不属此类情形。
建议:若面临拘留,可主动提供近期体检报告,证明病情稳定或无传染风险;若病情严重,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具体处理需结合个案病情和司法机关认定,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