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描述的借款不属于高利贷。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同时,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通常会被认定为高利贷。
二. 对您借款情况的分析
[ \text{利率} = \frac{3500}{40000} \times 100\% \times 2 = 17.5\% ]
这里的“2”是因为半年是1年的一半,所以将半年利率转换为年利率需要乘以2。计算出的年利率为17.5%,远低于36%的高利贷标准。
三. 结论
您的借款不属于高利贷。因为您所支付的利息并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远低于年利率36%的标准)。因此,该借款行为在法律上是受保护的,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