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人格构成侮辱罪,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案例:
一. 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侮辱案
案情概述:
-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与被害人安某某在游泳馆发生身体碰撞,随后安某某的丈夫乔某某与常某一之子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
- 2018年8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等人前往乔某某、安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并在医院吵闹、发表侮辱性语言,引发群众围观。
- 被告人常某一等人还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侮辱性信息,引导大量网民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导致被害人安某某不堪网络舆论压力服药自杀身亡。
判决结果: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一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 吕某某侮辱案
案情概述:
- 2020年10月,李某与吕某某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吕某某保存了李某的裸体照片和视频。
- 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吕某某为泄私愤,在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部分图片、视频还配以侮辱性文字,并向李某的亲友和同学发送相关内容。
判决结果:
- 甘肃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决吕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律依据: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三. 网红“青岛薛姐”侮辱案
案情概述:
- 薛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的网络主播,自2023年4月起,在直播中编排贾女士的私事,公开散播其家事、污蔑其私生活混乱、对其进行辱骂等。
- 薛某的行为导致贾女士遭受网暴,贾女士女儿也因在学校被人非议患上重度抑郁焦虑症,贾女士本人精神崩溃、割腕自杀。
判决结果: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薛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 依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我的观点:这些案例都表明,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构成侮辱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语或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