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包括哪三个内容-郭奕飞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交通事故

交警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适用范围:该规定主要针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 干预行为: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 应对措施: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 适用范围:该规定主要针对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 违规行为:包括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 应对措施: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同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虽未直接提及“三个规定”中的名称,但常作为“三个规定”的配套或补充规定被提及,且直接关联司法人员行为规范)

    • 适用范围:该规定主要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如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如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接触交往行为。
    • 违规行为:包括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 应对措施: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进行违规接触交往行为。对于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法律背景与建议: “三个规定”的出台,旨在防止司法活动受到外部和内部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对于交警等司法人员而言,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不仅是职业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干预司法的行为,应当坚决拒绝,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可能后果: 如果司法人员违反“三个规定”,进行干预司法或违规接触交往的行为,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甚至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所有司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三个规定”,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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