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假币并非只能自付亏损,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 如果收银员对收到假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承担亏损责任
-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但此规定的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对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如果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收到假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其就不应承担亏损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也不应擅自扣除收银员的工资来弥补损失。
- 例如,收银员在收银时使用了验钞机,且验钞机并未报警,但事后发现收到的钞票为假币。在这种情况下,收银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收到假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亏损责任。
二. 如果收银员对收到假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亏损责任
- 如果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假币而仍然收取,那么其就可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收银员承担部分或全部亏损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工资部分不得超过收银员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例如,收银员在收银时未使用验钞机,或者虽然使用了验钞机但未仔细核对钞票真伪,导致收到假币。在这种情况下,收银员可能存在过失,因此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亏损责任。
我建议,在收到假币后,应立即上交给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鉴别和确证。同时,对于收银员等可能接触到现金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识别假币的能力和意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