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过程中,确实存在多个关键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详细的注意事项:
一、审查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审查:首先,需要判断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确实存在争议,且该争议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明显不成立或无需鉴定,那么鉴定申请应不予准许。
可行性审查:在确认鉴定必要性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材料的完整性、鉴定技术的可行性以及鉴定环境的适宜性等。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和释明
责任分配:根据争议事项的性质,合议庭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已完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的责任一般分配给施工人,而工程质量申请鉴定的责任则一般分配给发包人。
释明义务:在分配举证责任后,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仍不申请鉴定,合议庭应向其释明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以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三、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
机构资质:合议庭需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这包括查看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确认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鉴定工作的资格。
人员资质:除了机构资质外,还需确认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例如,在工程造价鉴定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分为土木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且鉴定人的专业应与鉴定事项相匹配。
四、需由法院先行确定或决定的事项
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需要法院先行确定或决定的事项。例如,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存在多个合同需确定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当事人之间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等。这些事项应由法院先行确定或决定,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鉴定事项的审查与引导
事项确定:鉴定时不能简单以当事人申请内容确定鉴定事项和范围,而应结合争议事实进行合理确定。例如,在承包人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的情形下,如果合同约定按照平方米单价结算,则仅应对变更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范围引导:合议庭应引导当事人明确鉴定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鉴定或遗漏关键鉴定事项。
六、鉴定材料的提供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个案鉴定中所需证明的目的、对象的不同,选择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文件、行政许可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材料等。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七、工程质量鉴定事项的确定
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包括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标准或国家标准、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鉴定。这三者之间是递进关系,部分质量问题还需进行原因力鉴定。
综合鉴定:根据案件情况,发包人主张为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反诉主张修复费用或抗辩减少工程价款的,一般应对工程质量、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一并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八、其他注意事项
司法鉴定时效问题: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应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但需注意工程质量有部分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因此,有时无法去推断工程施工时的质量情况。权宜之计是根据保修期进行判定。
分清鉴定机构和法院责任: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法律地位决定了没有任何审判的权利。鉴定机构只是从技术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并应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去审理判定工程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合议庭、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努力,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